“中深杯”2019全国高校新能源汽车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
参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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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参赛者认真阅读本声明,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完成注册,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以下参赛条件,如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本声明的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本声明自您注册之时起或自您使用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一、大赛服务使用规范

1.1本次竞赛分为学生组和社会组两个组别,参赛者实名认证方可进行比赛:学生组参赛者须填写个人信息、学校信息、专业信息等,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及有效的学生证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社会组参赛者须填写个人信息、公司信息、职位信息等,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的参赛身份文件扫描件、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参赛者承诺实际参赛者将与报名信息保持一致,决赛将进行现场身份确认。

1.2参赛者仅可通过账户(登录名+密码)登录的方式使用大赛服务。主办方仅根据参赛者的登录账户来确认使用大赛服务的主体身份。开通大赛服务使用权限的账户仅限于参赛者自身使用。

1.3参赛者声明并保证其使用大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要求,如主办方对参赛者使用大赛的部分服务有额外要求的,参赛者应同时遵守上述要求或在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使用该等服务:

(1)不模仿、修改、翻译、改编、出借、出售、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大赛服务,也不得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分解拆卸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大赛服务的源代码;

(2)不发送、上传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和其他有害内容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3)不利用主办方提供的大赛服务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4)不利用主办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任何违法违规、侵权、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等信息或内容,不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1.4参赛者同意,主办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大赛的产品内容、数据内容、功能模块等随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升级、转移、暂停、终止的权利;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及/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大赛数据披露政策等的调整而暂缓提供的权利。主办方进一步保留在大赛开发新的服务、模块、功能或其他语种服务等的权利。上述所有变更的服务、模块、功能的提供,除非主办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声明。

二、知识产权

2.1参赛者在此承诺不会利用大赛成果从事任何商业行为或获取任何商业利益;否则,主办方保留向参赛者追索及主张相关权利的权利。

2.2参赛者同意授权主办方可以在本次竞赛期间及之后任何时间,免费使用参赛作品的项目简介在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平面杂志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的权利。

2.3高校参赛者同意授权主办方将参赛作品推荐给其他全国大型赛事参加二次评审的权利。

2.4参赛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授予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在赛后一年内、全球范围、不受限制地免费使用上述所有研究成果的权利,包括合作研究、商业用途等;因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上述研究成果所产生的新成果,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对此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如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意取得上述的参赛者的研究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的,参赛者同意主办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相关转让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5参赛者一经提交作品即代表完全接受大赛活动所有条款。

三、保密

3.1保密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运营数据、交易数据、参赛者信息(如参赛者ID、参赛者列表、参赛者关系)、技术资料、财务信息、经营渠道以及方案、软件、程序、手册等;

(2)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得但应承担保密责任的信息;

(3)任何其他机密或专有信息;

(4)主办方或第三方经当事人授权或同意或已采取合理措施,在大赛提供或披露的基础数据;

(5)其他通常不为主办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人所知晓、未在公共领域被正式公开的信息。

参赛者同意对上述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3.2责任免除:主办方无须因参赛者对保密信息的使用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3保密信息的使用及保护:

(1)参赛者应承诺按照大赛服务项目的指定要求在指定区域、指定场景内使用保密信息,参赛者不得以不符合大赛要求的方式获取、使用保密信息;严禁参赛者利用上述内容从事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

3.4保密期限:参赛者对于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于本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主办方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对外公开此等保密信息为止。

四、违约责任

4.1本次参赛者的报名成员必须如实参加竞赛,不得由他人替代,如发现替代或类似行为,取消参赛和获奖资格。

4.2如果参赛者的作品获得或申请了任何专利,参赛者应在决赛现场的认证材料中提交相关文件明确告知,否则主办方有权取消其所获取的奖项。

4.3参赛者应明确告知其参赛作品是否参加过其他竞赛,以及在其他竞赛中的获奖情况,否则主办方有权取消其所获取的奖项。

4.4对于上传、开发、运行、管理、保存及维护算法、模型、数据,参赛者同意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

4.5参赛者保证其作品为其原创作品,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该参赛作品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知识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下同),如不享有该作品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或该作品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获得的,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参赛者自己承担。

五、免责

5.1大赛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参赛者操作不当、或参赛者通过非主办方授权的方式使用大赛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主办方不对因上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支持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 九部门发文加快数字人才培育

2024-04-18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等九部门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

《行动方案》部署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等6个重点项目,并从优化培养政策、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提高投入水平、畅通流动渠道、强化激励引导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

《行动方案》要求,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

(二)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加快开发一批数字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推进引才引智工作,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

(四)开展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园,培育发展一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五)开展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

(六)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技能大赛专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选拔培养数字人才。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项目产业对接。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

三、政策保障

(一)优化培养政策。结合数字人才需求,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深化产学研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

(二)健全评价体系。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支持各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增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职称专业。健全数字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

(三)完善分配制度。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

(四)提高投入水平。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对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允许在常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畅通流动渠道。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

(六)强化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

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着力造就大批高水平数字人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